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消委会”)就广大玩家关心的网游中的“霸王条款”问题进行点评。关于这个话题,我们也邀请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1、终止游戏服务时,免除游戏运营企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一”:“不管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游戏服务,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自行处理游戏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停止使用用户账号、游戏虚拟物品等相关事宜。用户不得因终止游戏服务而要求游戏运营企业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再能继续使用用户账号、游戏虚拟物品等而要求的赔偿。”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网络游戏中购买的游戏货币、游戏服务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消费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上述条款约定网络游戏服务终止后,游戏运营企业对消费者所受损失免责,不当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补偿或赔偿责任。
王俊林律师认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这些法律规定都说明游戏玩家的游戏虚拟物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这对规范行业内经常发生的游戏“停运”事件,维护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终止游戏服务时,免除游戏运营企业的公告或通知责任
“霸王条款二”:“用户或XXXX公司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服务。XXXX公司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向用户提供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用户有权单方不经通知,单方终止接受XXXX公司的服务。”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需终止服务,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上述格式条款约定游戏运营企业和消费者均有权单方终止双方服务协议,看似公平,实际上免除了网络游戏平台法定告知或通知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俊林律师认为:
游戏“停服”事件在行业中较为普遍,《通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游戏运营企业在终止服务前60天予以公告,这对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如之前曾发生过,某游戏公司在某游戏产品即将停服期间,竟然在游戏内鼓励用户充值,继续搞推广活动。《通知》强制提前公告60天的要求,能够较早提醒玩家控制消费投入,做好相关资产的转移和保护,对玩家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3、在游戏运营企业处理休眠或不活跃账号时,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
“霸王条款三”:“用户注册XXXX游戏盒账号后,连续3个月不登录使用的,XXXX游戏盒有权注销该账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于休眠账号、不活跃账号的处理一般为采取注销、冻结、回收、删除等限制措施,上述条款约定,消费者“连续3个月未登录”,游戏运营企业即直接认定该账号为休眠账号并进行处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账号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直接导致消费者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清零,而运营企业不仅未设置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也未提供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求偿权,免除了自身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
王俊林律师认为:玩家长期不玩某款游戏,哪天回去登录一看,发现账号没了,相信遇到此问题的玩家不在少数。有的格式条款约定,会对部分不活跃用户账号的游戏角色进行统一、不定期的清理;有的格式条款甚至约定,游戏公司还拥有对不活跃账号的自主判断权。这种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求偿权。对此,玩家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免除游戏运营企业保障消费者虚拟财产安全的相关责任
“霸王条款四”:“如有系统故障、安全漏洞(Security Vulnerability)、程序缺陷(Bug)、程序出错等问题,XX有权把游戏的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以维护游戏之平衡。用户知悉并理解,并不会因此要求补偿或赔偿。”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而依照上述格式条款,如因系统故障、安全漏洞、程序缺陷、程序出错等游戏运营方的问题导致游戏资料还原,消费者由此遭受的虚拟财产损失不能要求游戏运营企业补偿或赔偿,排除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免除了游戏运营企业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依法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等法定责任。
王俊林律师认为:
这种“回档”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游戏产品本身出现了重大漏洞或缺陷,被少数人利用后刷了大量道具或经验等高价值虚拟物品;也就是说,游戏运营方可能也是受害者。但“回档”事件本身对于玩家群体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对于大部分没有违规的玩家,一旦“回档”便可能造成玩家账号价值贬损、稀有道具删除等。运营方不能将这一切的责任简单归责于程序漏洞或缺陷,且维护游戏程序正常、稳定运营,本来就是游戏运营方的主要责任之一。而对于在此类事件中虚拟财产受损失的玩家群体,自然也拥有求偿权,不能被随意剥夺。
5、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霸王条款五”:“您明确同意使用XXXX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您自己承担;因您使用XXXX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您自己承担,XXXX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XXXX向您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您已向XXXX支付的费用为前提,并以扣减XXXX已提供的网络服务价款后的剩余部分的费用为基准计算;如您未向XXXX支付任何费用的,XXXX免于向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消费者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如因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过错导致消费者网络虚拟财产受损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但上述条款要么约定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风险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绝对化免除自身责任;要么不当限制了游戏运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数额,减轻自身赔偿责任,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公平交易权。
王俊林律师认为:
该条款属于典型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游戏公司不能减轻、免除因其过错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游戏公司的行为受到侵害时,享有依法从游戏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
6、在游戏运营企业处理其涉嫌违规行为时,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
“霸王条款六”:“用户理解,如XXXX公司发现或者收到被侵权人举报或投诉用户的行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服务条款规定情形的,XXXX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不经通知随时采取限制、中止、冻结或终止用户对服务的使用等措施,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等;由此给用户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用户资料、邮件和虚拟财产及相关数据、增值服务、产品或服务等的清空或无法使用等),由用户自行承担,且XXXX公司不退还用户已支付但尚未使用完毕的费用。”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上述条款约定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单方判定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规时,有权不经任何通知直接采取限制性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有权直接永久删除消费者数据,且不予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但未消费完毕的费用。消费者不仅无从知晓自己被采取限制措施的缘由,也丧失了提出异议、自我抗辩、申诉等救济权利。该条款不当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求偿权、救济权等相关权利,也直接免除了游戏运营企业赔偿责任,尤其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故应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
王俊林律师认为:
这同样是一条典型排除玩家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该条款约定,若公司发现或者收到被侵权人举报或投诉用户的行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条款规定情形的,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不经通知随时采取限制、中止、冻结或终止用户对服务的使用等措施。如果按这个逻辑,只要有人举报或投诉用户,用户就可能面临被冻结或终止用户服务的情形。这显然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免除经营者修改协议时的通知责任
“霸王条款七”:“XX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修改本协议条款,敬请用户定期查询有关内容。用户如继续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卸载游戏软件、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使用XX服务。”
广东消委会点评意见:
上述条款约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协议,但未约定会将修改情况通知消费者,即消费者需要自觉定期查阅才能知晓协议的变更情况。且根据上述格式条款,消费者在对协议修改内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协议涉及的服务即被推定同意修改内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修改内容的权利,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该条款不当免除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王俊林律师认为: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游戏公司约定“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协议,但未约定会将修改情况通知消费者”“用户继续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显失公平。游戏产业中确实存在少数公司,没有对玩家消费群体做到心存敬畏,这次广东消委会针对这些游戏产业中的“霸王条款”乱象进行点评,对于规范游戏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嘉宾介绍
王俊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王俊林律师所带领的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涉及反垄断/竞争法、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娱乐、互联网游戏与文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产与刑事、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核心律师成员18名,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30多名,团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部门还聘请了法学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为部门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全面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