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人创作遇上著作权:数字时代二创生态的法律审视

编者注:

在当前的数字娱乐环境中,游戏早已突破单一的互动属性,成为创作者进行二次表达的重要内容源。随着短视频平台、直播生态和社区创作工具的普及,以游戏为基础的二创作品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从《如果,宅》《圣光出鞘》等以游戏世界观延展的小说,到《我叫MT》这类由玩家文化推动的动画与衍生游戏,再到《回梦游仙·千年缘·变奏》等同人音乐作品,玩家对原作的再演绎正在不断拓宽创作边界。

AI生成技术的快速普及,也进一步降低了创作门槛,使得同人二创在数量与传播速度上都进入了全新阶段。与此同时,平台对版权内容的审核机制不断收紧,IP方也在积极调整授权策略,创作生态在开放与规范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在这样的背景下,同人二创所涉及的版权归属、合理使用、商业化风险等法律问题愈发突出,成为创作者、平台与行业必须共同面对的现实议题。

本次我们邀请到法律专家曲虹潭律师,围绕“同人二创”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厘清创作与法律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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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虹潭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拥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双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快手等上市公司。曲虹潭律师代理过多起标的额千万级的复杂诉讼案件,并取得了理想的裁判结果,曲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同人二创作品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答: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只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享有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在内的十七项细分权利。所谓的“同人”或“二创”概念,并非是专业的法律术语。这种对已有作品二次创作的结果,往往在角色、背景、情节等方面与原作品有联系也有区别,这是“同人二创”内容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当“同人二创”内容使用了原作表达元素时,便可能涉及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冲击。

  • 同人二创是否必然构成对原作的著作权侵害?有哪些判断标准?如果同人二创作品加入了原创元素,是否能被认定为独立作品?

“同人二创”并不必然构成著作权侵权。“同人二创”内容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不以原作者授权为前提要件。其核心在于“同人二创”内容是否使用了原作中受保护的表达,且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律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如果“同人二创”仅借鉴原作角色名称或其他公有领域中的要素,而表达形式具有明显独创性,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反之,若“同人二创”大量复制原作的角色设定、情节结构等具体表达,则可能落入改编权等权利的控制范围。因此建议“同人二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厘清思路,并固定好创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以提升发生纠纷时的抗风险能力。

  • 如果同人作品没有盈利,是否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如果“同人二创”没有进行商业化盈利,可大幅降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但不会必然规避全部的法律风险。比如“同人二创”内容歪曲甚至丑化了原作品的情形,再比如“同人二创”内容传播范围广泛,影响了原作潜在市场等情形,依然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 在“合理使用”条款下,同人二创能否获得保护?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理使用”要严格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在实务中,如果“同人二创”内容用于商业用途,此时再用“合理使用”的思路进行抗辩,其难度是较大的。若“同人二创”内容中加入了实质性的原创表达,且整体具有独创性,则可被认定为新的演绎作品,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仍以不侵犯原作品权利为前提。在著作权的十七项细分权利中,有一项权利名为“改编权”。所谓改编权,就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同人二创”的行为落入改编权规制范畴的可能性是较大的。

  • 同人作品中对原作角色的使用,是否涉及肖像权或人格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作品中的角色,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如果原作角色为虚构的人物,并非真实的自然人,也不存在影射自然人的情形,则“同人二创”作品不会涉及自然人人格权的侵权问题。但若“同人二创”作品不仅使用了原作角色,还照搬了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要素,此时“同人二创”涉及侵权的风险可能性就较高,法官会综合考量“同人二创”表达与原作品的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人二创”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常会作为版权法管理范围之外的规制范畴,予以考量。

  • 如果原作者明确反对二创,继续创作是否会构成侵权?

不一定。是否侵权仍取决于二创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的控制范围。原作者明确反对后,若二创仍进行大规模传播或商业化利用,其主观心态在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进而对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 同人二创作品在网络平台发布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因为平台在面对海量信息时,其审查机制可能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但此时平台必须是不知道侵权事实的状态。如有相反证据,则“避风港原则”也不是平台方的“免死金牌”,平台方可能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断开链接,特别对于知名作品,如果平台不仅不删除相关内容,反而还用“热搜”、“置顶”、“推荐”等主动干预措施助力相关内容的传播,甚至还从传播中实现获利,比如实现了平台用户增长、广告收入增加等,那么在发生诉讼后,“避风港原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幅下降。法院会重点审查平台方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构建了较为健全的审查机制。

  • 二创作品的署名权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标注原作者?

“同人二创”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同时也要标注原作者。一方面是出于对原作者的尊重,另一方面,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 如果原作版权已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二创是否就完全合法?

若原作品已过保护期,进入到公有领域,那原作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会消灭,此时“同人二创”内容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将大幅降低,因此建议“同人二创”作者优先考虑在公域领域中进行创作。但“同人二创”作者依然要标注原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等权利,且“同人二创”行为不能存在歪曲、丑化等情形,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典型案例可以说明同人二创的法律边界?

比如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认为现有美术图片虽派生于原作品,但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该演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该保护应为有限度的保护。该演绎作品的演绎者们在演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仍应获得他人授权,应遵循“先许可、后使用”基本原则,创作时须尊重他人已有的创作成果。我认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 您认为未来中国在同人二创领域的法律环境会如何发展?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而非实现原作者的收益最大化,因此实践中,会对“同人二创”内容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理解与宽容,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同人二创”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利。在短视频、直播、AI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认为未来会进一步适应、拥抱互联网文化发展新业态,在坚持《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红线的前提下,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类案指引等措施,在“原创保护”与“鼓励创作”之间,进一步做好权衡。